因私事申请出国出境应履行的手续: 1. 应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1)交验本市常住居民户口薄、有效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中共党员还须出具本部门(系统)党委是否同意出国、出境的意见。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还须出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通知件。 (3)本人申请出国、出境申请书。 (4)四张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提交与申请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①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正式邀请函件;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②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邀请人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邀请人所在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4)公派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和自治区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 (5)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6)出国继承产业,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7)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指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8)出国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3.提交与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应符合以下情况: 赴香港、澳门探望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仅限于同胞兄弟姐妹。 (2)申请赴香港、澳门探亲,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邀请信; ②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田复印件; ④出入境管理处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3)处理丧事的,须提交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电报或信函。 (4)照顾危重病人,须提交港澳地区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电报或信函。 (5)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应符合下列情况: ①妻团聚; ②照顾定居香港、澳门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 ③内地无依靠老人(年满60岁)投靠在香港、澳门地区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④内地无依靠儿童(指14岁以下)投靠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⑤定居香港、澳门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6)夫妻团聚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配偶在港永久居住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③香港、澳门地区司法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有香港澳门律师出具的公证); ④结婚证; ⑤邀请信。 (7)为照顾定居香港。澳门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申请人应年满18岁、不满60岁),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公证证明;如有子女在国外,还应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③亲属关系证明; ③在香港、澳门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在香港、澳门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⑤邀请信。 (8)内地无依靠老人(年满60岁)投靠在香港澳门地区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应提交居住国的证明,已故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②亲属关系证明; ③在香港、澳门地区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在香港、澳门地区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⑤邀请信。 (9)内地无依靠儿童(指14岁以下)投靠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父母结婚证明: ③父母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父母《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④邀请信。 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父母双亡的孤儿需出具其父母的死亡证明书,并同时提交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 (10)定居香港、澳门地区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继承人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须提交: ①产业所有人的死亡证明; ②产业在港澳地区元继承人证明; ③申请人有法定继承权的证明; ④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11)公民赴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根据公安部规定实行限额审批。具备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往来香港的,可申请赴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①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三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年度出口创汇4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人民币,或上年度纳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中的中方雇员、经理、主管、企业的主要业务人员; ②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经自治区级以上的科委认定),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企业(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要业务人员; 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 4.提交与申请去台湾地区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去台湾地区定居须提交台湾主管部门批准赴台湾定居的函件。 (2)申请去台湾探亲访友须提交: ①台湾亲友提供的 “台湾地区旅行证”; ②申请人和台湾亲友的关系证明; ③邀请信。 (3)处理财产须提交: ①台湾地区公证部门认可的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②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 ”台湾地区旅行证”; ③邀请信。 (4)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 ①结婚证复印件; ②“台湾地区旅行征” ③邀请信。 (5)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须提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批件;台湾邀请机构、团体的邀请函件;《台湾地区旅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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